社保资讯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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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职工张某于年3月15日乘车从家中返回工厂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争议焦点:职工张某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乘车上班途中是否等同于在工作岗位?核心提示:

职工张某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判定要点

职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该条文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关于上班乘车途中是否等同于在工作岗位的问题。“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由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因此对“工作岗位”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进行判断,而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

综上:因职工张某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供稿:社会事业局就业社保办通讯员:许小凤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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