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一对新人婚后发现女方患有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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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丽(化名)和小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小丽虽然是离过婚的人,不论是样貌还是性格,方方面面都与小明的要求相吻合。年4月15日,两人登记结婚。令小明没想到的是,梦想中的甜蜜生活却在小丽一次次古怪行为之中,走向破灭。

“嘭”家门关上了,小明听见声音急忙穿上鞋,冲下楼去拦住了正往外走的小丽。

“你谁啊?我不认识你,别过来,你不要伤害我!”小丽挣脱开小明的手,表情警惕又恐惧,仿佛完全不认识小明。

小明叹了口气将两人认识、结婚的事情反复地讲给小丽听,心里哀叹,结婚刚一年,小丽却经常不定期地发生这样的情况,这日子还怎么过啊!

带着这样的疑问,年4月,医院检查得知,小丽患有精神分裂症。

小明顿时觉得天旋地转,看着深爱着的妻子,心里真不是滋味。

虽然小明尽心照料,但小丽的病情远远超过了他的想象。几年下来,小明身心俱疲。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小明了解到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规定,深呼了一口气,决定结束这段婚姻。

由于两人结婚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了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小明只能行使解除权,故向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丽离婚。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法官说法:依据时间效力只能解除婚姻不能撤销

爱情固然可贵,但婚姻是人生大事,关系着两个人的一生。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却不告知对方,导致婚姻渐渐滑向不幸。

民法典中对于这种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为何本案中不是撤销婚姻而是解除?婚姻法中对于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定与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有何不同?记者采访了互助县法院家事法庭法官赵玉贤。

在案件审理期间,承办该案的法官经调解得知,小明在年4月得知小丽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规定,小明得知小丽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的法律事实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规定,小明无法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使撤销权,况且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通过互助县法院家事调解员们的调解,小丽和法定代理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对于私权利来说,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思路,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解除婚姻。

“与婚姻法不同,民法典认定这段婚姻有效。”赵玉贤说,婚姻法中只是将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比如: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淋病等遗传性疾病及有关重型精神疾病都被列为禁止结婚的法定事由,并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列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中将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有关规定让相爱的人延续爱情更自由,因为缔结婚姻本身就出于两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如果一方有病不能治愈,而对方有愿意与之结婚,法律就应该对他们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这实质上体现了国家管制权对结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且医学在进步过程中,有些疾病可能在发展过程中变得可控、可治疗。在双方当事人愿意的情况下,这段婚姻是否维系的选择权交还给了当事人,极大地保证了其婚姻自由选择权。”

来源:青海法制报

编辑:悦扬

责编:于航

监制: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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