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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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医保发〔〕2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67号)和《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穗医保规字〔〕8号,简称“《办法》”),为优化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服务,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保人长护险鉴定评估工作,压缩鉴定评估等待期,实现参保人医保待遇和长护险待遇的无缝衔接,现通知如下:

  一、评估人群

  在市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家庭病床建床治疗,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简称“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长护险待遇评估申请。具体办理指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二、评估流程

  (一)在院评估。参保人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的,在出院前自愿选定本市长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简称“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主诊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和护师(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对参保人开展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附件1),出院后可根据评估结果(评估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待遇,一年内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含2次)。经评估不符合上述条件(附件1),但符合享受本市长护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条件的,出院后可根据评估结果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参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间再次住院的,其长护险待遇终止。

  (二)家床评估。享受家庭病床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在自愿选定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该参保人的家庭病床巡诊医生开展医疗护理项目条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评估结果在家庭病床期内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

  三、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市内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费用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并按照《办法》执行。符合设置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家庭病床门特待遇,重复项目不予支付。

  符合规定的费用由长护机构按《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记账并申报结算。

  四、机构管理

  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机构负责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开展机构医疗护理的长护机构负责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机构护理服务。

  五、职责分工

  (一)长护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做好参保人评估。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按长护险办法及有关规定协助市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障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通知,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职能将定点医疗机构、长护机构配合开展长护险服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六、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至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在院评估享受长护险待遇的条件.doc

2.评估意见书.doc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4月14日

附件1

在院评估享受长护险待遇的条件

经在院评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

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医疗护理的;

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医疗护理的;

褥疮Ⅱ期以上,需定期处理的;

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需定期处理的;

骨折牵引固定或髋部、脊柱骨折内固定术后,需卧床医疗护理的;

脑血管意外康复期并有偏瘫或大小便失禁等功能障碍,需医疗护理的;

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或肺心病,需医疗护理的;

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Ⅲ级及以上),或心功能Ⅱ级但合并有肺部或其他慢性感染等并发症需长期氧疗的。

附件2

评估意见书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01

《补充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呢?

  按照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工作部署,广州市成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自年8月1日起正式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长期失能职工医保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经过近三年的努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服务能力更加充足,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长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简称长护机构)从试点初期的29家增加到家。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长护险服务,拓展享受人员数量,我局在试点政策的基础上,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医保发〔〕20号,简称《补充通知》)并自年5月1日起实施。

02

《补充通知》计划达到怎样的效果呢?

  一是将优化评估服务。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简称参保人)在住院或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即可提出评估申请,出院后可即时享受待遇。通过优化评估办理流程,实现参保人医保待遇和长护险待遇的无缝衔接。二是引导院后居家护理。结合参保人的疾病状态进行评估,更好地满足参保人从住院治疗过渡到居家护理的需求,引导适合居家治疗的参保人回归家庭。三是增强医疗护理供给。支持家庭病床建床参保人通过家庭医生评估后,由长护机构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提升居家人员健康保障水平。四是深入推进医养结合。通过上述系列措施,培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站+居家养老”的社区居家养老医养结合服务新业态,推动我市医养结合健康照护服务业提质扩容。

03

哪些人员可以依据《补充通知》申请评估?

  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家庭病床建床治疗,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参保人,符合规定病种条件或符合长护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条件的,可在选定本市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符合《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穗医保规字〔〕8号)规定条件的参保人,也可按穗医保规字〔〕8号文第八条的规定提出评估申请,原评估途径不变。

04

评估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参保人需求,评估分为在院评估和家床评估。一是在院评估。参保人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在出院前自愿选定本市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评估结果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待遇(含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待遇)或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二是家床评估。享受医保家庭病床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在自愿选定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评估结果在家庭病床期内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具体申办流程图附后。

05

《补充通知》规定的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长护险待遇(含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的费用限额标准、服务项目等按照穗医保规字〔〕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06

如何查询到长护机构名单?

  本市长护机构可通过广州医保部门网站或广州医保   (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二)广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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