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22日,法院二审公布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医院的指控证据不足,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
年1月,李女士从网络上购买了一条白色博美宠物犬,购买时犬龄大约1月至2月。李女士自述购买宠物犬的价格为元。
年8月11日,李女士携带宠物医院就诊。随后李女士又在年8月14日、20日、和21医院处咨询或者就诊。医院共支付医药费元。
年10月2日,李女士的宠物犬因犬瘟热去世。
医院整个诊疗过程中,医院的医生并没有告知其宠物犬可能患有犬瘟热,宠物犬死亡的原因系医院医生的误诊。
医院的经营者表示,医院的医生在接诊时已多次告知李女士其宠物犬的病因不能排除犬瘟热等疾病所致,需要相应的检测予以确诊,但李女士均拒绝对其宠物犬作相应检测。
李女士表示其因宠物犬死亡导致将近两个月无法网络主播工作,误工费2万元,加上其自行购买的治疗宠物犬的药费、养狗的费用以及在医院支付的费用共计元,医院应赔偿其上述费用。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李女士起诉至法院,引发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宠物犬死亡引发的纠纷,因宠物犬没有法律赋予的人格属性,故本案应按照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以及分配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宠物犬系因犬瘟热死亡。李女士主张医院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向其告知宠物犬可能患有犬瘟热疾病,医院的医生误诊导致了宠物犬的死亡。
但根据医院提供的李女士携带宠物犬诊疗过程的视频,医院的医生已明确提及宠物犬患犬瘟热的可能,并建议对宠物犬进行相应检测,而李女士并未接受。故李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医院方存在过错,应赔偿其宠物犬死亡的医疗费、损失以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华商报记者张海舟、编辑罗棋)
商业合作
扫描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