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不再是重疾解读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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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日

昨天

收到一份行业内部资料,是关于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篇幅不长,一共40页,内容很丰富,是自年以来第一次修订参考。意见稿提及正式启用时间为年X月X日,可以理解为今年一定会实行。本篇根据意见稿中主要内容做一些个人观点的分析和理解。

疾病名称的更改

01

意见稿原文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严重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脏病;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解读

对于疾病的名称做了以上的修改建议,主要是让投保人能更清晰直观的看懂条款,减少理赔纠纷。同时也对相应的疾病理赔标准做出了修改意见。

严重恶性肿瘤

理赔率最高的癌症,目前正在使用的行业标准,参考依据是《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意见稿中建议参考《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参考依据更严谨了,对于理赔的意义并非是更严苛,应该说更有据可循。但是对于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意见稿中建议不再作为重大疾病理赔范畴,而降级成为轻症或者中症理赔,简单的理解是部分甲状腺癌症的理赔从原先的%保额,降低为50%保额,或者更低。预见未来市场会有一批从业人员过度解读意见稿,以此催促投保人尽快做决定投保,建议读者用理性的态度理解意见稿。

严重急性心肌梗塞

目前使用的条款定义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意见稿中除了基本沿用以前的定义以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六项中的一项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并且明确定义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内

解读

这项疾病的理赔依据比之目前使用的条款看起来增加了一些条件,也正是这样的定义,使得重大疾病真正意义上的覆盖了患者的治疗资金短缺的风险,让保险姓“保”,而不姓“赚”。

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目前使用的条款定义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见稿中的条款定义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非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解读

最大的改变在开胸变成了切开心包,其实在手术中这两个操作是属于先后顺序,因为做旁路移植手术需要先打开胸腔,再打开心包腔,如果开胸不打开心包,心脏无法露出来,手术也就无法进行了。所以意见稿用第二层操作定义了必须开胸,等同于除外了微创搭桥责任(属于轻症、中症责任)。修订后的条款更科学、严谨。

轻症保额的重新定义

02

意见稿原文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20%。

解读

目前使用中的条款没有针对轻度疾病保险金额做硬性规定,各家保险公司都有各自的理赔额度,如:20%、30%、35%、45%,比如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投保了万,条款中的轻度疾病就会根据各家公司不同的条款理赔20万到45万不等。意见稿中提到的“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所特指的是: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以及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这三项,建议所有保险公司统一这三项理赔金额上限为20%。从理赔金额上来分析,更新后这类疾病降低了额度,确实有些遗憾,但是从治疗角度和历年理赔数据分析,重大疾病的理赔率大幅大于轻度疾病的理赔率,而且我们也不可能为了某一个轻度疾病的治疗而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所以因人而异,如果有家族史涉及到这三类疾病的读者,确实建议在新规实施以前为自己考虑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为佳。

意见稿规范疾病以外的疾病设置

03

意见稿原文

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具体要求以保险行业疾病管理办公室另行规定为准。

解读

曾经有一个段子,说某家保险公司为了吸引眼球,宣传页上打出可覆盖多种重大疾病的广告,其中包括把恶性肿瘤一项重大疾病分割成肺部恶性肿瘤,肝部恶性肿瘤,脑部恶性肿瘤,白血病等等数十项疾病分类。虽然是个段子,但也凸显了行业竞争势态下各家险企用尽了一切可利用的智商,让不明觉厉的投保人买单。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不得设置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标注发病率低的疾病,这样的举措真的非常值得规范,让原本愿意交智商税的投保人拥有了判断能力,不再因为过度宣传而买错单。

规定疾病列表的顺序,并标明哪些是保险公司在规范之外新增的疾病

04

意见稿原文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解读

最主要的是让投保人清楚的知道行业规范和险企自定义的区别,提升了投保人的判断能力,浑水摸鱼的现象大大减少。

除外责任的规范设立

05

意见稿原文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解读

意见稿中列出9条除外责任,不得超出范围。将普通条款责任除外中,故意自伤,故意自杀合并了。整个行业使用同意规范的除外责任,有利于保护投保人。

作者盘点总结

对于此次的意见稿,个人观点利大于弊,减少理赔纠纷。行业内的竞争更趋于良性,借鉴了全球保险业上百年历史经验。今年开放外资险企进入中国市场,这次的意见稿也是为了在未来让国内保险公司更具有竞争力做准备。无论如何,对于消费者而言利好大于利弊,我们拭目以待

本人盘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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