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按照《巴彦淖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巴彦淖市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巴医保办发[]14号)要求,为方便我旗参保群众就近办理慢性病认定工作,扩大政策受益面。年4月起将我旗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申报、认定工作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现将具体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待遇认定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认定机构:医院。
2.认定程序:(1)患有病种范围内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携带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简称医保办),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2)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巴彦淖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就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医保发〔〕51号)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3)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加盖公章的花名表(2份)报送旗医保中心。(4)旗医保中心负责对加盖公章的花名表在“乌拉特中旗医疗保障局